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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校友会章程
2021-07-08 15: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湖南医药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University of Medicine”,英文缩写为AAHU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湖南医药学院(包括其前身私立仁术护病学校、私立仁术高级护士助产职业学校、湖南省立长沙高级护士助产职业学校、长沙医士部、湖南省长沙卫生技术学校、湖南第二卫生学校、丽文高级护士学校、湖南省长沙卫生学校、湖南省长沙药剂学校、湖南省卫生学校、黔阳医学专科学校、黔阳卫生学校、湖南黔阳卫生学校、湖南省黔阳地区卫生学校、湖南省怀化地区卫生学校、怀化市中医职业技术学校、湖南怀化卫生学校、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任职、任教、工作过的人士,以及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考生等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广泛联络校友,密切和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激励校友发扬湖南医药学院的优良传统,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共同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南路492号湖南医药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年会和联谊活动,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充分发挥校友作为母校与社会各界联系的信使、桥梁作用,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和毕业生就业渠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促进学校与地方的教学、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三)团结广大校友增进对母校的了解,关心母校的发展和建设,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为母校在科技、人才需求方面提供信息和建议。

(四)建立校友综合信息资源库及沟通平台,充分利用校友的优势,为学校提供人才服务和智力支持等。

(五)整合校友资源,统筹管理湖南医药学院校友基金,倡导和组织校友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社会救助和为母校在读贫困生、特困校友、毕业生提供爱心帮扶等。

(六)吸纳新会员,为老校友发挥余热、中青年校友职场发展、项目合作牵线搭桥,提供信息、人脉服务。

(七)倡议并组织校友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编辑、印刷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会网站,搭建校友交流、合作、发展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条校友身份的规定;

(四)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提交《湖南医药学院校友会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协助本会筹集活动经费和母校办学资金;

(四)按规定自愿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母校的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会正、副会长对校友工作指示和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修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及湖南医药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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